一、关于层级分工
国、省道的行政许可、处罚、路产损失的调查处理和行政强制,由设区的市以上(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实施;县、乡道的行政许可、处罚、路产损失的调查处理和行政强制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实施;高速公路的行政许可、处罚、路产损失的调查处理和行政强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按照规定实施。
二、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属于告高速公路的,隔离栅外缘起30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50米范围,无隔离栅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三、关于行政许可
1、《条例》新增了7项行政许可,具体是: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很活动的许可(第十九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第二十一条)、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许可(第二十六条)、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超过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行驶公路的许可(第三十五条),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2、对于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扩建,暂不再实施许可。(第十三条)
四、关于行政处罚
《条例》新增行政处罚14项,具体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的处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处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第六十条第一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第六十条第二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第六十一条)、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第六十二条)、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第六十二条)、擅自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第六十二条)、租借、转让通行证的处罚(第六十七条)、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第六十七条)、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第六十七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第六十九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第七十条),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五、关于行政强制措施
《条例》新增强制措施7项,具体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经责令限期拆逾期不拆除的强制(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经责令限期拆逾期不拆除的强制(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许可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扣留车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留车辆(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第六十七条第一项)、采用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第六十七条第二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工具(第七十二条),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六、关于复议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作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为其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为其所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公路处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