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热点解答 >> 内容
 
武进违法“三超”运输治理热点解答
发布日期:2011-05-23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治理的原因是什么?

    近年来,公路“三超”运输现象愈演愈烈,给辖区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同时,由于其不同程度占道行驶,也引发了诸多交通安全事故。据该处统计,延政西路自开通不到1年的时间里,受“三超”运输车辆影响,损坏公路标志牌达87块;朝阳路下穿沪蓉高速自09年底开通以来,多次发生“三超”车辆撞毁限高龙门架事件,给沪蓉高速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为了延长公路使用寿命,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因此,该处决定自今年6月1日起对超长、超宽、超高等“三超”车辆进行专项治理,遏制其违法运输行为

    二、治理的目的是什么?

    依法保障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延长公路使用寿命,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三、哪些是三超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2号令)明确指出:“超长”是指车货总长18米以上;“超宽”是指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超高”是指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四、治理依据哪些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以及使用汽车渡船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规定。因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公路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五、如何对三超运输进行指定线路行驶?

  《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赋予路政部门管理职责,开展指定行驶工作,是公路部门保护公路的基本要求。运输车辆和物品的静态核查勘验原则上由指定受理单位负责实施,动态的检查与处理原则上由途经路线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一般只对指定文书、时间、路线及相关要求进行查验,不实施强行停车检查。检查、核查、评价统一由管辖路段路政管理机构实施,需要对公路、桥梁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或检测的,应当安排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并提交有法律权威的评价或检测报告。涉及路产路补偿的由管辖路段路政机构提出意见,一般由受理单位一并签订协议。 考虑到超长、超宽、超高不可解体物品运输的特殊性,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原则上不得提供护送服务,对超过一定宽度或高度或长度,对行车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指定运输,路政机构应当对承运业主提出护送保障要求。特殊情况下不得不承担护送服务的,必须签订外廓尺寸超限运输指定行驶护送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安排具有相应能力的路政执法人员和良好的路政车辆进行保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车、货、路、桥的安全。

 

(市公路处供稿)

 
主办单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A座    邮 编: 213022
联系电话:0519-85682151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8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