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的目的是什么?
为有效解决我市国省干线公路两侧乱设各种非公路标志标牌(含广告设施,以下统称非公路标志)问题,为迎接公路“国检”创造优质的路域环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2号)文件的精神,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是哪些?
整治的重点范围为已通车和在建的国省干线公路(含312国道)沿线未经许可非法设置及虽经许可但不符合《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或许可期限已到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等广告设施。
(一)对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沿线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的非公路标志,通知设置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虽经有关部门许可,但不符合《公路法》、《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所设置的非公路标志,通知设置者限期整改,严格按规定要求重新规范设置,未整改的不予以续办许可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经许可设置,且符合《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但构件污损、陈旧、生锈,影响公路景观的,通知设置者限期整改,未整改的不予以续办许可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标志标牌等设施虽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但其设置影响环境景观,误导司机视线,夜间灯光影响行车,对公路的行车安全造成隐患的,函告所在地政府协助整改。
三、整治的具体安排是怎样的?
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两侧非公路标志标牌等设施清理整治工作从2011年3月10日开始,2011年5月30日前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
各单位要组织精干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工作,针对各自管辖路段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现状提出具体清理整治措施,填写《常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设施调查统计表》,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查。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者宣传《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2号)文件精神,通过宣传教育使非法设置标志标牌的单位和个人能主动配合清理整治工作。
(二)清理整治阶段(3月20日至4月30日)
根据第一阶段的调查摸底情况,对公路沿线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分类采取不同的清理整治措施。
1、对擅自设置且不符合《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非公路标志,要动员设置者在3月20日前主动拆除。3月20日前未主动拆除的,要及时依法送达强制措施法律文书,通知其在3月31日前自行拆除。3月31日前对没有按要求自行拆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将依法在4月30日前强制拆除。
2、对擅自设置但符合《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非公路标志,通知其在3月20日前到公路管理机构补办许可手续。逾期未补办许可手续的,按照第一条规定处理。
3、对擅自设置的公益性非公路标志标牌,通知设置者于3月20日前到路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符合设置规定的补办许可手续;不符合设置规定的,根据规定要求提出自行迁移要求;逾期未补办或未按要求迁移至指定位置的,按照第一条规定处理。
4、对经许可且符合《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但构件污损、陈旧、生锈,影响公路形象的非公路标志设施,要求其在3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办理。
5、虽经有关部门许可,但不符合《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设置的非公路标志,通知设置者限期整改,严格按规定要求重新规范设置。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第三条规定处理。
6、对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但对行车安全造成隐患的,要于3月20日前函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督促设置者于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7、对无主的非公路标志标牌设施,通过报纸公示对其处理措施,公示时间达到法定期限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8、对设置在国省干线公路沿线高速公路互通区域、收费站区、服务区的广告设施,依照苏政办发[2011]2号文件执行。
(三)总结验收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
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总结,对清理整治结果及遗留问题及时书面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对各单位清理整治结果进行核查和验收。
四、有哪些具体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积极向沿线政府汇报,主动与当地公安、法院、工商、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沟通并争取支持,力争在短期内收到明显效果。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国省干线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工作部署,办公室设在常州市公路管理处。
(二)全面排查摸底。清理整顿基础工作要扎实深入,各单位要对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的位置、规格、性质、设置单位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并登记备案。
(三)广泛宣传教育。拆除非公路标志标牌,涉及方方面面利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减少清理整治的阻力。同时,要注意对重点案件的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依法规范操作。第一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优先对2011年国检预备线路实施,依法送达强制措施法律文书,通知设置者限期拆除或限期补办手续。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自行拆除或者不补办许可手续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市公路处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