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32/T1692.1~6—2010)(以下简称“新维修开业条件”)通过国家质监总局备案审查,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一、新维修开业条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原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执行的是国标GB/T16739.1.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由于国标带有普遍性,兼顾全国各地区差异,不利于经济较发达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及维修行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因此,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这一情况,发布了结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DB32/T1692—2010)。该标准以优化产业结构为目的,坚持科技创新为导向,对申请从事维修经营的条件如基础设施、维修设备、从业人员资质、行业节能减排等,提出了更高要求,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今后对维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二、新维修开业条件与原执行标准的主要区别
为满足广大车主快速保养车辆和特殊车辆维修需求,新维修开业条件中增加了汽车快修业户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首次将维修车型调整为客车类、货车类、乘用车类,符合维修实际需求和习惯。同时对申报两个以上维修车型的企业的人员、设施等开业条件明确了相应的要求。以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为例,具体开业条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组织管理条件中增加了配件管理要求。明确应具有配件登记制度,建立配件登记台账,配件登记应标明车型、规格、零件号、产品名称、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等,配件入库前应进行检查、验收,企业应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等配件分类标识,实施明码标价制度。另外,在质量管理要求中强调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质量保证期制度,并在生产经营中得到实施;在经营管理要求中明确应按照江苏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DB32/T1227)的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做到诚信经营,价格透明。二是提高了从业人员资质和基础设施(生产厂房、停车场面积等)条件要求。原标准只要求各岗位配备1人且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新标准明确要求一类整车维修企业至少应有25人、二类整车维修企业至少应有14人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在基础设施条件上要求经营面积是原标准的2到2.5倍(二类),且应具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三是在环境保护条件方面除强调应具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外,明确在居民楼下从事钣金、涂漆等作业的,应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评估报告,并在专用设备中增加了废油收集机等设备,且应在相关工位设置尾气收集装置。
三、新维修开业条件的主要内容
江苏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就快修业户开业标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给予了明确,填补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其他专用运输车辆维修开业标准空白。共分6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快修业户开业条件;第3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条件;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第5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四、新维修开业条件要求
各级管理部门自7月1日起将对新申请开业的机动车维修业户,严格按照新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审批维修企业,规范维修许可行为。以新开业条件实施为契机,大力推动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对已许可的企业允许有一定过渡期,过渡期满后,需延续经营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市运输管理处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