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政策解读 >> 内容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发布日期:2011-05-09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 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是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的规则。

    二、发布与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交通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三、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四、 负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五、 船舶安全检查检查范围、内容

    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①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②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六、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七、《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使用规定

    (一)中国籍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二)《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补发。

    (三)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因遗失或者灭失等原因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提供最近一次对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四)《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

    (五)《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使用完毕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六)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也不得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注。

    (七)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不得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八、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五)未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六)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和认可组织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或者其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和处理。

 

(市地方海事局供稿)

 
主办单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A座    邮 编: 213022
联系电话:0519-85682151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8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