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常交复[2011]第04号
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
第153号的会办意见
市教育局:
胡国华委员提出的关于尝试在常州地区开通小学、初中校车的提案已收悉。现将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校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07〕79号)文件,明确公安及教育部门履行校车管理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校车属于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的客车,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不属于道路运输管理范畴。2010年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订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对校车车辆配置提出了标准规范,我市市区公交企业现有运营公交车辆均未达到校车的标准规范要求。
服务市民出行是交通运输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我市市区学生乘坐公交享受刷卡三折的优惠,高考、中考期间我们还组织出租车爱心车队为学生提供服务。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市区公交线网,方便市民出行,同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积极探索研究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方式和方法。
签 发 人:刘文荣
经 办 人:顾 远
联系电话:85682150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二Ο一一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