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安监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力度。通知明确了六项工作措施:
一是加大货运车辆生产及改装监管工作力度。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车辆生产企业以及车辆产品进行针对性的审核和排查。发现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有关规定生产车辆的,要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改装企业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二是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装载源头单位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全面梳理和排查的基础上,明确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其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投入力度,强化货运源头派驻、巡查等措施,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是着力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审核工作。对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对相关生产(改装)企业生产,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由质检部门依法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
四是强化信息共享和监管处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本地区治超检测站点的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加快推进本地区治超管理信息系统与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特别是要及时交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有关信息,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实施吊销车辆营运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五是加强路面治超执法工作。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路面治超执法协作机制,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特大桥梁为重点,切实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要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较多的路段,要根据需要加大流动检测力度。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省际交界地区和路段,相关省份要加强区域协作,共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整治活动,协同打击和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
六是全面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监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各类公路桥梁特别是普通公路上的大型以上桥梁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安全巡查和车辆通行现场监管。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要责成桥梁管养单位立即进行安全隐患整治;短期内难以整治的,要及时增置相关提示及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限载通行或限行、禁行等措施。对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和桥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护车辆通行秩序。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以客、货运交通流量密集的路段为重点,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特殊路段,要结合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完善限载、限速以及提示警示等标志,并通过设置减速带、安全护栏、紧急避险车道、货车爬坡道等措施,改善公路通行条件,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通知还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路段的督导检查,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从加强运输市场准入管理,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强化科技治超手段的应用,实施动态预检预警,加强货车的动态监管,加强治超工作政策措施宣传,以及建设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安全监管与服务系统等环节入手,进一步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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