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运输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容易损坏公路、公路桥梁等公路基础设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国内汽车产业的进步和发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针对久治不愈的超限运输“顽症”重拳出击,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等运输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大了法律威慑力,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充分、细致的制度保障。主要体现在源头治理、路面监控、法律责任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了源头治理。条例明确了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在车辆登记环节,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在货运站装载环节,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二是完善了路面监控网络。条例规定了对通行公路的超限车辆的治理措施,首先规定了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建设管理,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其次对超限车辆的监督管理,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违法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要依法处理,对扰乱检测秩序、逃避检测和协助逃避检测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权以及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再者对大件货物运输加强了管理。一方面,对确需通过公路进行的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运输,体现便民服务的原则,实行一站式审批制度;另一方面,对这类运输也加强了监管,包括提前勘测线路,加固公路、桥梁、涵洞等,同时指定行驶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对于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要进行相应处理。
三是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