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日,在S239线103K+400M右处发生事故,苏DL8565自卸车侧翻在路肩上,压坏12株胸径为15CM的杉木,经定损为12316元。由于此次事故同时造成二人死亡,肇事方在保险限额内不够赔偿路产损失,经多次催促车主仍一直拖延不予赔偿。溧阳公路部门在认真研究《公路法》后,依据第八十五条“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委托律师将肇事方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并申请强制执行,日前,这起路产损失款已全额赔偿到位。通过这起案件的处理,公路部门首次以民事诉讼的创新方式维护了路产路权,为今后的公路管理提供了宝贵经验,起到了良好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