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高油耗运输车辆进入运输市场,提高运输效益,降低运输成本,加快推进现代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第1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及苏交运[2010]14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精神,常州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标准,废止《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过渡期车型表》。
本标准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货运输车辆(含国外进口车辆)。对车型未纳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申办营运资格的新购车辆(含国外进口车辆),终止车辆核查,不予办理营运手续。对在用的非营运车辆申办营运资格的,将按照新购车辆有关程序核查、办理。在用的营运车辆申请转籍的,暂不对车辆作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仍按《道路运输证》原发放程序办理。
运管部门提醒需购置新车,且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各位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购置新车前可向各级运管机构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咨询,也可以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c.gov.cn)或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http://atestsc.mot.gov.cn/pub/index.html)进行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