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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航道管理有关热点解答
发布日期:2010-09-06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1、什么是航道,在航道范围内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在航道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倾倒垃圾、砂石、泥土、粪便和废弃物,弃置沉船、沉物;(二)损坏驳岸、护坡、栏杆、助航标志、宣传标牌、坡岸绿化;(三)种植水生植物、围河养殖、设置定置性网簖;(四)在过船建筑物引航道内建造码头、船坞和设置堆场等设施;(五)任意挖土、采砂、采石、种植及堆放建材等物(六)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七)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八)其他侵占、损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2、针对近期新运河两侧航道标志标牌接连被盗或受损,给过往船舶的正常航行留下了安全隐患,市航道部门有何治理举措?

 

    答:针对这一情况,常州航道管理处已从四方面着手加强管理,防止或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一是对原来用螺栓固定的标志标牌,重新进行加固后,再用焊接枪把它焊死,让那些想锯断标杆的盗窃者无从下手;二是发现盗窃事故,立刻向市公安局水警支队报案,积极与公安方面联合,在事故高发地段进行定点伏击;三是加强巡航,尤其是增加夜航的次数,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四是对新设置的标志标牌在材料选用上作改进,积极与玻璃钢厂合作研制符合国际标准的玻璃钢,从而来取代现在的标志标牌的材质,从而减少被盗几率。

 

    对于盗窃航道航标的行为,《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第28条和50条规定:“禁止危害、损坏航标、标志标牌和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对于危害、损坏航道设施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可以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20000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航道部门对损害、侵占航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收取赔补偿费,有何依据并如何规范实际工作?

 

    答:为有效保护航道设施,确保受损航道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 做到依法索赔,按标准收费,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经施行1年后于2008年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在实际航道管理中,市航道管理机构为做到依法行政,提请市交通局出台了《常州市航道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办法》。并严格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1)通过办公地点公开栏、航道门户网站、宣传册公开收费依据、标准、程序和监督方式。实行开票和收款相分离、票据保管与票据使用相分离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收取航道赔(补)偿费时,由两名以上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实施。

 

    (2)收取航道赔(补)偿费前,航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

 

    (3)《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具体标准均为最高限额,航道管理机构实际收取赔(补)偿费时,不得超过《标准》中所规定的各项具体标准,可以根据损害程度等酌情下浮;当事人不服航道管理机构界定,可申请当地价格部门鉴证。

 

    (4)收费时航道管理机构使用省财政局监制的专用票据,如果使用其他票据收取航道赔(补)偿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4、航道部门在规范行政执法,查处航道违章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对于日常巡航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违章,航道管理机构将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处理程序)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违章行为发生地的基层航道部门派出航道行政执法人员对违章事实进行认定;如违章行为确实存在,则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违章行为立案处理;同时加强对违章行为处理的事后监督,督促相关责任人整改到位,维护航道管理秩序和安全畅通的航道通航条件。

 

    《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以来,航道行政执法根据省交通厅和市交通局的要求,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来规范执法行为,同时落实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手册》、《交通行政处罚回访当事人制度》、《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制度》。对非故意侵占、损害航道及航道设施,且情节轻微,经教育及时改正的;在航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标志、标牌、倾倒垃圾、取土、耕种及其他设施,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及时纠正、恢复原状的;在航道管理区域内违法修建建筑物,经航道管理部门警示后能主动及时拆除的;损害航道设施,能及时报告并按规定予以赔偿的四类行为免于处罚。

 

    5、航道许可事项有哪些?涉及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设施的许可项目、程序有何规定?

 

    答:目前,航道部门实施的航道许可为三项:1、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拦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2、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以及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3、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

 

    根据许可法以及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所有航道许可事项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实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制度,并承诺在10个工作日办结;在审批中心、航道网站、主要办公地点公示了航道许可事项名称、实施主体、依据、程序、收费、办理时限、许可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依照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程序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程序实施规定》和省交通厅《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依法实施航道许可,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承诺;同时,为落实责任,对许可流程责任进行了分解,如许可受理、许可办理、许可决定、许可送达分别确定了1天、5天、3天、1天的工作期限。

 

    为加强许可事后监管,我处还实行航道许可事后监管制度,统一明确相应的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以及处理措施,切实落实许可决定;另外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回访当事人制度》,对许可相对人实行回访,了解社会群众特别是许可相对人对航道部门办事效率、服务态度、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改进航道部门的工作作风和服务能力。

 

    6、设置和管理专用航标的方式有哪些?申请设置专用航标许可需报送哪些材料?

 

    答:(1)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自行设置管理,并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2)申请人与航道管理机构签订代设、代管协议,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设、代管。

 

    申请人应将下列资料送交航道管理机构: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申请理由、地点(航道名称、里程桩号、岸别)、标志种类、标志规格、能源、灯器等);3.专用(设)标志配布图、外形尺寸的选择、灯光能源选用的设计方案;4.涉及损坏护岸、绿化的应提供恢复或补偿方案。

 

(市航道管理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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