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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0-06-29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出台背景

 

    交通运输部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以来,对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的验收办法、更好的落实各项责任制度,规范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交通运输部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

 

    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3、施工许可。

    4、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6、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公路工程验收阶段的主要工作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四、新版变动之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共四章26条,9个附件。比较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新办法更为详尽,较大变动之处有:

 

    1、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增加了对竣工验收中建设项目出现的特别严重的问题和严重问题进行了明确划分,并明确规定整改合格后的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

    特别严重问题包括:路基工程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等。

    严重问题包括: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路面工程出现修补、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等。

 

    2、对于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未变动,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的权值由原0.2减小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由原0.2增加到0.3。

 

    3、细则变动较大的是附件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权值;路基、路面弯沉值的检测方法和评定;涵洞工程、支挡工程、桥梁工程的抽检频率以及所有工程的外观质量鉴定都进行了较大的改动,特别细化了内业资料的扣分标准,增加了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内容,比原鉴定办法更明确,操作性更强。

 

    五、评分标准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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