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2日,交通运输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开始将燃油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车型表》进行核查,凡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今后不得用于营运。
一、《办法》制定目的:
道路运输业是能源消耗大户,一是燃料消耗量大;二是能源利用率低,因此在节能降耗方面有很大的潜力。为实现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目标,必须立足车辆源头,从控制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入手,限制高耗能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可以说,《办法》的出台,为实现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提供了基础保障。
二、《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的技术依据:
《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项:一是《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二是《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可见,本办法是依法制定实施的,是对道路运输车辆准入管理制度以及从事客运、货运经营许可条件的完善。
《办法》实施的技术依据是《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两个交通行业标准,这两个标准已于去年由我部发布实施。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不在《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四、《办法》的施行日期是怎样规定的?
《办法》分两个步骤来实施。自2009年11月1日起,《办法》开始施行,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车辆检测机构开始受理车辆生产企业的燃料消耗量检测申请,进入4个月的过渡期。期间,《车型表》不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核查条件;自2010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开始将燃油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车型表》进行核查。
五、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下发贯彻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为防止高油耗运输车辆进入运输市场,提高运输效益,降低运输成本,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部2009年发布了第1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苏交运[2010]14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精神,自今年3月1日起,运管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要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客、货运车辆进行燃料消耗量核查。
1、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2、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人员,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查:
(一)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
(2)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按原《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3)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终止核查。
(二)2011年3月1日起,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
(2)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相应车型参数和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
(三)在用车辆转籍核查。
(1)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核查。自2010年3月1日起,非营运车辆拟转为营运车辆的车辆型号应在《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的公布范围内,并按新购车辆核查规定进行核查。
(2)营运车转籍核查。营运车转籍按《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规定的项目及方法进行核查合格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4、申请人对达标车型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5、对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合格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对车辆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的,或经核查不合格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六、营运车辆购车者应注意哪些:
从2010年3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凡2010年3月1日前获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型定为老车型,2010年3月1日后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型定为新车型。老车型查询《过渡期车型表》,新车型查询《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相关购车人购车前应先查询《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过渡期车型表》,查看要购买的车型是否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车主可登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进行查询。
七、我市交通运管部门何时开始执行此政策?
根据苏交运(2010)14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精神,我市辖区范围内县级以上运管部门将自2010年5月4日起,对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核查,凡符合车型燃料消耗量标准的车辆,给予办理营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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