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汽车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都应当遵守本规则,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驾乘人员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坐规定: (一)乘客应当在站台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乘,先下后上。乘坐无人售票车,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不得翻越栅栏、吊车、拦车和爬窗;不得要求驾乘人员在无公交站点的路段上下车。乘坐快速公交车,应当从站台出入口进出站,上下车;车辆到达终点站时,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二)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为他们让座; (三)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赤膊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等不准乘车; (四)高龄乘客乘车应当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行动不便或者重病患者乘车应当有人陪护; (五)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自觉坐好或者拉好扶手,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不得损坏车辆设备、设施;不得有编织毛线等妨碍乘客安全的行为; (六)在车辆运行中,乘客不得进入驾驶室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坐引擎盖;不得自行开关车门;
(七)在车厢内,乘客不得躺、卧、占据座位;不得使用不文明或者冒犯性语言;不得喧哗、打闹、斗殴;不得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吸烟、餐饮; (八)乘客在车内不得进行销售、赌博、乞讨等活动;不得散发宣传单、广告纸等; (九)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当服从驾乘人员的安排,换乘其他车辆。 第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乘客应当主动购票、投币、刷卡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并且按照投币或者刷卡额索取票据,票据应当保存至下车,以备查验; (二)乘坐无人售票车或者快速公交车,乘客应当自备零钱,多投币不找零,任何人不得在车上或者快速公交车站出入口收取乘客票款; (三)每位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单独乘车应当购票;集体乘车可以每二人合购一张车票; (四)车票或者刷卡限当次乘坐有效,但由驾乘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票或者刷卡继续有效; (五)车票出售或者乘客刷卡后,不予退票。 第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携带物品管理规定: (一)乘客可以免费携带总重量不超过15千克、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的行李物品,超出以上规定的,需另购全程票一张。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在车厢拥挤时,应当听从驾乘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 (二)乘客不得携带总重量超过30千克、体积超过0.2立方米、长度超过1.8米的物品上车; (三)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其他有害液体乘车;不得携带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管制刀具、武器及仿真武器等物品乘车;不得携带犬类、畜类等各类动物乘车; (四)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携带的易碎、易污物品,必须包扎完好,不得沾污车厢和乘客; (五)乘客因自身原因造成所携带的行李物品损坏的,自行负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条 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人均有权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驾乘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反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逃票、投币不足、投假币或者冒用、伪造、涂改免费乘车证件乘车的,驾乘人员有权要求其补缴车费,并可暂扣假冒、伪造乘车卡、证。 第八条 违反本规则, 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损坏公私财物或者侮辱、殴打、伤害驾乘人员和乘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九条 乘客对驾乘人员、稽查人员违反票务规定、服务规范、工作职责的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和控告。经查证核实的,由公交企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 10月 1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建设委员会、常州市公安局1995年3月26日制定的《常州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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