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进区下发《关于促进全区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由生产企业分离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年缴纳营业税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自分离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年奖励50%;经区物流领导小组认定的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年缴纳营业税在2000万元之内的,其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奖励50%;年缴纳营业税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奖励60%;对于新引进的或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新评定为“江苏50佳”称号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该项政策的出台在积极扶持物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方面将发挥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