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巡查,即公路路政巡查,指的是公路管理机构出于保护公路的目的,按照预定的频率和项目对公路所进行的巡逻、检查,以及相关的现场处置。明晰“公路巡查”的内涵与外延,可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效率和水平。
一、主体确认
这里所指的公路巡查,主体是狭义的公路管理机构,仅指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根据原交通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公路路政管理职能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路产,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就目前我国公路管理体制来说,“公路管理机构”可分为三类:
单一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比如公路路政执法支队、大队。这些机构仅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而不管其他,这类机构在高速公路上常见。
“管养一体”的公路管理机构。比如公路管理局、公路管理处、公路管理段等。这些机构内部通常设置若干科室,比如养护科、路政科、工程科等。公路路政管理仅仅是其业务中的一项。
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能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比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大队。这些机构的职能通常还包括道路运输稽查等。公路路政管理仅仅是其业务中的一项。
理论上,任何公路管理机构都可以实施公路巡查。但实践中,实施公路巡查的通常是基层公路管理机构。这主要是出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基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公路巡查,而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则主要负责制定政策、组织协调下级工作等。基层公路管理机构一般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二、核心理念
保护公路,指的是保护公路自身的结构完整、功能完善。结构完整,是指公路的结构物,如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物理性质保持完整,没有出现破损、分离、缺失等情况。功能完善,是指公路的使用效能达到设计要求,运行稳定,并符合公路规划的要求。结构完整和功能完善,是对公路保护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路网整体功能和服务水平的要求。
和保护公路相对的,就是损害公路的行为、无论哪一种损害公路的行为,都是对公路自身的结构完整或功能完善造成损害的行为。如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摆摊设点使行车道变窄。
没有对公路自身的结构完整、功能完善造成损害的行为,即使是发生在公路上的违法行为也不是公路路政管理职能范围内所要查处的行为,如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超载。车辆超载,指的是超过车辆自身装载能力而装载货物的行为。其损害的是车辆自身的安全性,是违法行为,但不会对公路造成损害,因此不属于公路路政管理职能范围内所要查处的行为,应由其他部门查处。
超限则不同。超限是指车货总重或轴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行为(此处是狭义的“超限”,广义的“超限”还包括超高、超宽、超长等情形)。超过公路承载能力,会对公路自身的结构造成损害,因此属于公路路政管理职能范围内所要查处的行为。
发生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损害的是公路的功能完善。因此,虽然没有对公路结构的完整造成损害也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三、合适的地点做正确的事
公路巡查的场所,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但《公路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巡查是一项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它和处理路政案件不同。所以公路巡查必须要预先制定好频率和项目,才能保障公路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路巡查的频率,指的是对公路路线多长时间巡查一次,或者一昼夜巡查几次。公路巡查的频率没有全国统一规定。通常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规定。一般来说,普通公路每天至少巡查一次,高速公路若干小时巡查一次,一昼夜巡查数次。高速公路巡查的频率要高于普通公路。
公路巡查的项目,指的是巡查的目标。包括公路路产状况、公路用地状况、公路建筑控制区状况等,相当于细化后的公路路况。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由各地自行规定或按公路路政管理惯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