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本省籍船舶当年一次性缴纳半年航道养护费的,可按5个月征收航道养护费,一次性缴纳全年航道养护费的,可按10个月征收航道养护费。上述缴费须在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办理,免收滞纳金,过期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