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热点解答 >> 内容
 
听说本省籍船舶"一次性办理优惠缴纳航养费"有优惠政策,怎么优惠?
发布日期:2008-10-21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答:对本省籍船舶当年一次性缴纳半年航道养护费的,可按5个月征收航道养护费,一次性缴纳全年航道养护费的,可按10个月征收航道养护费。上述缴费须在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办理,免收滞纳金,过期不再办理。

 
主办单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A座    邮 编: 213022
联系电话:0519-85682151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8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