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热点解答
>> 内容
我是刚刚从事水运的个体户,请问航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到哪里?
发布日期:2008-10-21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答:标准如下:
1、拖轮、推轮9元/月.千瓦 ;
2、驳船、客轮3元/月.总吨位;
3、货轮10元/月.总吨位;
4、挂机船等11.5元/月.总吨位;
5、排筏等浮运物体不再征收航养费。
主办单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A座 邮 编: 213022
联系电话:0519-85682151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