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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郝雁南等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08-06-18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 州 市 交 通 局

常交复〔2008〕第16号


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委员提案

第0134号的答复

郝雁南等委员:

 

首先,十分感谢你们对我市交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你们提出要规范我市驾校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提案要求,我市交通、物价、地税、公安局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我市驾驶培训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第8号主席令)明确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驾驶培训的社会化,其实质是驾驶培训服务的市场化,驾驶培训机构是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驾驶培训收费属市场调节价,由各培训机构自主确定收费标准。目前,我市驾驶培训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培训费、保险费、报考费、教材费、租场费等,收费标准为:培训费2500-3800元/人、保险费50元/人、报考费100元/人、教材费50元/人、租场费800-1000元/人。从票据使用情况看,对培训费大部分单位均能做到主动开具发票,但有个别单位不主动向培训人员提供发票,也有单位在开始培训收取费用时先开具收据,培训结束后凭收据换取发票;保险费、租场费部分单位使用保险公司、车管所提供的发票,个别单位直接使用地税发票,个别单位未提供票据。针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培训机构必须限期整改。

 

规范驾驶培训机构经营行为,保护学员合法权益是交通等部门多年一直努力的方向。我市2004至2005年开展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整顿工作,有效地打击了个别驾驶培训机构或教练员巧立名目的不规范收费行为,同时,为加强全市教练员队伍建设,我们还制定了《常州市驾培教练员行为规范》,明确教练员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不得以“生日”等种种名目接受学员礼物和吃请,或者谋取其他利益;2006年,我们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第2号部令)的规定,督促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为方便学员的投诉,还在每辆教练车上喷涂了当地交通运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对学驾人的投诉做到件件有落实。2007年,我们开展了“常州驾校开展优质服务、诚信服务倡议活动”和推进品牌驾驶培训机构活动, 全市驾驶培训机构共同向社会作出了6项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按公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驾驶培训机构不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杜绝隐性收费;对乱收费或收受学员礼品、礼金的,一经查实,“退一奖一”等,进一步提高了全市驾驶培训机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准,逐步树立起“诚信为本,信誉至上”的驾培风尚。2008年,我们将通过在全市驾驶培训机构推进规范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驾驶培训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基础台账和档案,实现驾驶培训机构工作程序化、教学标准化、监管信息化、服务规范化,保障学员和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管理中,我们还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学驾人满意度调查、回访制度,定期向学驾人了解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的收费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建立信誉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对培训机构每年度的培训质量、收费、投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向社会发布,引导学驾人合理消费;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以“贿考”为名向学驾人索要钱物,败坏考风考纪的教练员,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停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和票据使用,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与物价、地税和公安部门一道,研究探索驾驶培训机构管理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为全市人民提供一个“放心消费”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

 

此致

敬礼!

签 发 人 :刘文荣

经 办 人:王卫东、景龙明、蒋锁平

联系电话:85682150

常州市交通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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