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 (一)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施工、监理、维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船舶运用工程中的运输工艺与组织,运输生产调度,海务监督与管理,船舶及集装箱机务管理与维修,船舶及集装箱购、造与船舶退役,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船舶节能及防污染管理,船舶电气工程及自动化,船岸通讯导航工程,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科研与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三)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四)了解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五)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和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参加完成过本专业1项专项技术工作。 3.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全国性布局规划、区域性规划、水系航运规划、大宗货物的系统规划项目或2项以上综合性港口或内河航运规划项目,独立或负责完成本岗位的规划工作。 (2)参加完成过3项以上大、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测量或勘探,独立或负责完成本岗位的技术成果报告。 (3)参加完成过2项以上大、中型或4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独立或负责完成本岗位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4)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型或3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现场施工配合,完成本岗位设计工作。 (5)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的施工或监理。 (6)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的科研、技术、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项目,或10项以上科研测试项目。 (7)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或推广项目,并承担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8)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2项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定或修订,负责1项专题的研究或1项章节的撰写。 (9)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建设或维护管理,并负责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10)参加完成过本单位技术装备的“管、用、养、修”,并配合1项以上大、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施工,参加完成过施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独立完成本岗位的技术工作。 2.从事船舶运用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地、市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承担1项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承担完成过2项以上技术工作任务,审核相关的技术资料,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2项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则的制定或修订,并承担本专业技术内容的编写。 (4)参加完成过本专业1门培训教材的编写或承担过1门专业课程的讲授。 (5)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新航线的开辟或新技术的调查及其技术论证。 (6)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客货班轮运输生产计划的制定、班轮船期表(或运行图)的编制以及调度管理制度的制定。 (7)参加完成过海事抢险、救灾或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8)负责过2项以上设备故障的检验,分析、研究排除故障的措施,并提出相应的技术报告。 (9)参加完成过新造船或集装箱技术要求的编写、审图、监造,或船舶买卖、技术谈判和船舶交接工作。 (10)具有船舶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1年以上,无责任事故。 (11)参加过2艘以上主机功率29.4kW以上船舶的检验全过程,出具检验报告并签发检验证书,经1年以上航行,船舶未出现因检验疏忽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或科技成果奖。 (二)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授予的三等以上专项奖。 (三)在工作中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或新技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参加完成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已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五)参加完成的规划、科研、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或推广项目,已通过评审鉴定或成果得到应用。 (六)参加编制的标准、定额、规范、规程、规则,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七)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八)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勘测、设计文件,已通过评审或交付施工。 (九)参加建设管理、施工或监理的工程项目,已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下列业绩须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十)参加技术装备的“管、用、养、修”,满足了工程实施的要求。 (十一)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提出的书面技术改进建议和方案被采纳,实施后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技术水平。 (十二)作为业务骨干完成的航运市场调查、航线船型技术经济论证,为新班轮航线的开辟、租船市场的开拓、运力的合理投放提供了决策依据,投入运营后取得明显效益。 (十三)在完成的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了不安全隐患,或在海损事故抢险和防台抗台工作中采取了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了损失。 (十四)解决了2项以上安全与质量管理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在船舶救险过程中及时沟通联络,保证船岸通信畅通。 (十五)独立编制的船舶和设备修理单,维修项目选择恰当,维修后效果良好,提供了安全优质运力。 (十六)独立承担的购、造船和集装箱技术要求的制定、技术谈判、审图、监造、船舶交接以及保修等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十七)在设备、备件、物料的储存、管理、维护、使用工作中有所创新,使管理水平有较大改善与提高。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译著及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译文4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或全国性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四)撰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专业教材等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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