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带挖掘机违法上路 路政人员及时“叫停” |
发布日期:2012-08-24 |
8月22日上午,武进区公路管理处路政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县道公路嘉成线上有履带挖掘机行驶,经查证,当事人事前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路政管理人员立即制止其行为,当场开出违法通知书,并对其进行教育,联系拖车将该机械拖离公路路面。
履带车未做防护措施在公路上行驶将对公路造成严重损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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