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多措并举加强吸毒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 |
发布日期:2012-09-19 |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公通[2012]35号)精神,常州运管部门多措并举,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吸毒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
一是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有吸毒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名单,排查出其中具有从业资格证的人员108人,掌握其所在单位、从业资格证号等基本情况,并通报相关运输企业。
二是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在受理从业资格报名时,要求报名者出具公安部门提供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以及无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凡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一律不受理报名培训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
三是严禁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人员从事教练员工作。
四是从严管理客货运驾驶人,对有吸毒行为记录的,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加强监管或由相关运输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对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驾驶证件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同步注销。
五是要求运输企业在聘用人员前,向当地公安部门查询,对戒除毒瘾未满三年的吸毒人员,不得聘用其从事营运车辆驾驶工作。
六是要求运输企业对发现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有吸毒行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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