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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出台《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6-14

    为进一步明确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各建设主体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规范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行为,加快推进全市“十二五”国省干线公路的建设。日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常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责任体制,加快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10]96号),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级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制定出台《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适用于符合江苏省国省干线路网规划,并列入省干线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办法》规定,对于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将不予列入下年度建设计划。推行项目法人制度,地方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或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并按规定进行人员配备、驻地建设等,对干线公路建设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严禁转包。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和相关工程经历,并不得二次分包。实行经济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三合同制。经济合同中应包括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条款(或收取保证金条款)。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原则上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总投资达3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纪检派驻制度。

 

   《办法》明确,对于未履行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的工程项目,不予拨付省补资金;对于存在较大质量隐患或发生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暂停省补资金的拨付。

 

   《办法》要求,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对采用BT形式建设的工程项目,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规定,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作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在交、竣工验收前,进行质量检测和鉴定。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主办单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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