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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江苏省公路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1-07-28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7月16日通过,现已公布,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次《江苏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主要是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结合我省公路管理工作的实际作出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立足全面保护的原则,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隧道保护区等主体线路及立体空间的保护范围和区域内的各类禁止性行为。强调“有路必养”,对公路移交、损坏、占用和利用公路以及超限运输治理增加新的规定。《条例》同时要求,要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需要,建立公路管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推进公路规划、养护、管理和服务一体化,实现区域间相互联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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