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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区出租汽车6月1日起每车次将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
发布日期:2010-05-27

    根据2009年9月《关于建立常州市区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精神,经我市物价、交通、财政部门研究决定,6月1日零时起,我市市区出租汽车在运价外,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常州市出租汽车专业发票”票据中将新增“燃油附加费”项目。6月1日,市区出租汽车计价器将全部调整到位,调整后的出租汽车将不得另外单独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燃油附加费”一元定额发票。我市物价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出租汽车运价市场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反价格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确保市区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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