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农村客运站、亭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07-12-17 |
为加强农村客运站、亭的管理,促进我市农村路、站、运一体化、协调发展,繁荣新农村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常州市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市日前制定《常州市农村客运站、亭管理办法》。 该《办法》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农村客运站建设纳入交通基本建设计划,在确有需要的乡镇建设与之经济发展、交通需求、客流量相适应的等级客运站。鼓励社会多方资金投入农村客运站建设,并采取股份合作、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经营模式。市交通局在国家、省交通厅客运站补贴的基础上,安排配套补助资金,对新建的农村客运站补贴20万元,扩建、改建的农村客运站补贴10万元。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内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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