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运管处制订快速货运品牌企业认定标准 |
发布日期:2007-11-28 |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道路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有关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快速货运服务系统的构建,全面提高我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水平,市运管处于日前制订颁布了《常州市快速货运品牌企业认定办法》,从企业的组织机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和企业形象等四个方面制订了相应的标准,并对快速货运品牌企业的申报、认定和企业标志、标牌的使用以及对快速货运企业的监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从该《办法》的内容来看,我市对快速货运品牌企业的认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健全。快速货运品牌企业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二、强大。快速货运品牌企业自有车辆不得少于20辆300载重吨,厢式货车不少于70%。三、快速。250公里12小时送达,500公里24小时送达,1000公里36小时送达,2000公里48小时送达。四、优质。能有效控制货损货差和延误送达,百万公里货运事故损失不超过1万元,客户服务投诉起数不得高于运输总票数的0.1%。五、安全。企业能有效控制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百万公里交通安全死亡责任事故不得高于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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