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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高指举办安全知识培训
发布日期:2007-06-18

    今年以来,国务院、交通部在安全生产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令法规,旨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为帮助各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及时学习和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市高指结合第六个“安全生产月”的安排,于6月14日下午特请市交通局安监处的领导作了一次安全知识培训。
    通过对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学习,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和等级,事故的报告和时限要求,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特别是事故的法律责任等,这部法令不仅适用生产经营单位,同样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才可参加工程投标及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设备必须检测和验收。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投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查同意后实施。该办法还明确了公路水运安全生产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培训还对夏季安全生产工作作了部署和要求。(盛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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