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圩塘汽渡今起正式实行计重收费
发布日期:2007-08-22

    圩塘汽渡的计重收费模式自2007年1月10日零时起试行至今,试行期已满。现根据苏价服[2007]264号、苏财综[2007]62号、苏交财[2007]48号《关于长江B级航区(江苏段)汽渡实施计重收费的通知》文件精神,圩塘汽渡自2007年8月20日零时起正式实行计重收费标准,并对客车(20—39座)、危险品车、二三轮摩托车的收费标准作了相应调整。

    据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较之以往更公平、更合理,科学地接轨于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的收费标准,使高速公路、长江大桥和汽车轮渡形成统一的治超网络。

具体标准如下:

长江B级航区(圩塘—七圩)汽渡收费标准

类别

客车分类

货车核定吨位区间

收费标准

元/车次

元/吨次

第一类

7座及以下

20

≤2吨

20

第二类

8-19座

30

2吨<~≤5吨

7

第三类

20-39座

45

5吨<~≤10吨

5.5

第四类

40座及以上

50

10吨<~≤15吨

4.5

第五类

15吨以上

4

危险品车

8

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人力三轮车)

辆/次

10(含不超过2人)

自行车、助力车、电瓶车

辆/次

5(含1人)

非车载旅客

人/次

3

车辆牵引费

50

注:

1.卧铺客车每铺位折合2个座位,尾数不进整。

2.载货汽车按车货总质量计收过渡费。货车起征额不足20元按20元征收。客货两用车按货车标准计重收费。

3.货车计重收费额尾数取整:以5元为单位,1、2舍,8、9入,3、4、6、7作5。

4.对经常往返汽渡的二轮摩托车、非车载旅客,应实行月票优惠,每次标准不得超过6元、2元。自行车、助力车、电瓶三轮车实行一人一车。

5.车辆牵引费,5吨以下,每车次最低50元;5吨以上,每超1吨加收10元,

6.对特殊车型和车主有特殊要求的渡运车辆,如:工程车、超宽、超高、专渡、包渡等,汽渡企业(单位)与车主协商定价。

7.上述标准为最高标准,汽渡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圩塘汽渡部分车辆收费标准(调整)

类别

客车分类

现收费标准

原收费标准

客车类

20—39座

45元/辆

40元/辆

危险品

8元/吨

7元/吨

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人力三轮车)

辆/次

10元(含不超过2人)

8元(含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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