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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新规定
发布日期:2023-12-26

2024年1月1日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将正式施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包括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八大区域上方的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条例》规定,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对照以上空域划设要求,我市已汇总出首批管制空域点位。下一步将按照《条例》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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