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办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实施新规定 |
发布日期:2016-03-07 来源:运管处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于2016年2月6日公布并施行。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3月7日起,我市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施新规定。 三、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且办理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登记手续的,其营业执照应包括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范围,无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的应当办理新增手续。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3月7日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A座
电话:0519-85682151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