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关于网约车监管问题的咨询
信件内容: 1.网约车平台公司仅仅因为个别服务车辆缺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个别驾驶员缺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是否会被常州市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4.对于个别服务车辆缺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个别驾驶员缺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约车订单已经完成的,常州市执法部门是否还会追溯处罚?如果会追溯处罚,追溯处罚期是多久?追溯处罚期起算具体时点是什么?
留言时间: 2024-07-30
回复时间: 2024-08-02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1.交通执法部门若发现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将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上述行为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2.交通执法部门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将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依法行政处罚。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相应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省级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免予或不予处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二年内可以被追诉,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连续违法经营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回复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主办单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A座

电话:0519-85682151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8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