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关于货运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流程的咨询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单位按照《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年7月1日)、《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2016年]第43号令修改,[2020年]第21号令修改)等规定编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我单位作为普通货物装卸搬运仓储的港口经营单位,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是否也需要邀请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评审? 如需邀请,对专家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是否有特殊要求? 另外应急预案通过交通运输局备案后,是否还需要在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请领导给与答复,谢谢。 |
留言时间: | 2021-03-15 |
回复时间: | 2021-03-17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工作人员3月16日上午10时许与您电话联系,了解情况后告知:码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评审,需要邀请专家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参加,专家建议为交通行业安全专家,应急预案通过以后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您公司的经营业务仅为货物装卸运输,后方不涉及生产制造等业务,厂区范围在地方政府界定为港区范围的前提下,不需要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
回复单位: | 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处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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