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5 年修改通报)》,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通报立足内河航运安全发展需求,针对检验发证、航区分级、船舶安全、危险货物运输等关键领域进行规则优化与补充,进一步完善内河船舶安全监管体系,为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保障。
一、检验与发证及航区分级调整
在检验与发证方面,通报明确船舶检验与发证工作统一遵循《内河船舶检验规则(2024)》相关规定,简化规则适用层级,提升检验发证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避免多重标准带来的执行困扰。
航区分级管理进一步强化,明确船舶航区(航段)级别需符合《航区划分规则(2021)》要求,严格禁止低级别航区船舶在高级别航区航行。同时,即使船舶符合航区级别要求,若不满足航区内急流航段的特殊技术条件,也不得在该急流航段航行,这一调整针对性解决了部分船舶因忽视急流航段风险而引发的安全隐患,进一步细化了航区准入标准。
二、载重线相关要求优化
本次修改对载重线篇章中核定干舷条件的开口保护与密性要求进行了调整。删除部分冗余条款,优化栏杆、舷墙及防滑扶手的设置标准:船舶栏杆、舷墙或其组合高度最低标准为0.6 米(船长≤30 米)或 0.8 米(船长>30 米),C 级航区船舶若因栏杆设置影响驾驶室可视范围,可适当降低高度。对于舷边通道狭窄的船舶,允许设置活动栏杆或防滑扶手,且扶手高度需适配人员抓握需求,既保障人员安全,又兼顾船舶操作实用性。
三、船舶安全核心规则升级
(一)通则与标识规范
通则部分扩大了特殊监管船舶范围,将船长≥50m 的货船纳入特定管理范畴。新增客船及载运乘客≥10 人的船舶需设置智能监控系统的要求,该系统需覆盖驾驶室、机舱、观光区域等关键处所,具备夜间监控、异常报警(疲劳驾驶、明火、人员落水等)、双路供电等功能,且符合《船舶智能监控系统技术指南(1.0)》标准,通过科技赋能提升船舶安全监管的智能化水平。
船名、船籍港标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船舶需在船首两舷、船尾及载重线位置标识船名,船尾需同时标识船籍港及对应汉语拼音,受船型限制的船舶可通过标志牌、灯箱等方式在显著位置标识,且标识不得位于满载水线以下,确保船舶标识清晰可辨,便于监管识别。
(二)构造与设备要求
船体构造方面,调整了客船主横舱壁间距计算公式及双层底、防撞边舱的设置标准,明确航行于J 级航段、三峡库区的客船及特定自航船必须设置相关防护结构,并细化了尺寸参数要求,提升船舶抗破损能力。破损稳性计算中,新增电池舱渗透率标准(0.85),完善了不同处所渗透率取值规则,确保稳性计算更贴合实际航行场景。
轮机设备新增双主推进装置配置要求,船长40m 及以上客船、载运乘客超 200 人的客船及危险货物运输船舶需至少安装两套主推进装置,同时明确操舵装置动力设备的布置与保护要求,降低单一设备故障带来的航行风险。
(三)消防与通信导航
消防规则优化了不燃材料使用范围,放宽冷藏室隔热物及相关辅助材料的不燃性要求,但强调其外露表面需具备低播焰性。明确船长<50m 的客船需配备 2 套消防员装备,强化小型客船的应急灭火能力。
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标准调整,优化甚高频无线电话等设备的配备定额,明确可携式甚高频无线电话需配备专用应急原电池并标注失效日期。航行设备方面,客船需强制配备电子定位装置,特定航线船舶需安装A 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桥楼航行值班报警系统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客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及 1000 总吨以上货船,进一步完善船舶导航与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四)稳性与操纵性要求
完整稳性计算规则针对客船、游览船等优化了风压倾侧力矩计算系数,新增游览船开敞观光区域侧投影面积计算标准,明确C 级航区客船的稳性衡准需参照 B 级航区要求,提升船舶在复杂水文气象条件下的稳性安全冗余。
船舶操纵性方面,船长120m 及以上且航行于急流航段、三峡库区的客船及危险货物运输船舶需设置侧推装置,驾驶室可视范围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水面视域盲区限制、窗户设置要求等,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观察条件。
(五)特殊船舶附加要求
针对漓江游览船,新增完整稳性与储备浮力专项要求,明确初稳性高度不小于0.2m,复原力臂曲线面积、风压稳性衡准数等关键指标的计算标准,船长≥40m 的漓江游览船需进行破损稳性计算,针对性提升特殊航线游览船的安全保障水平。
四、危险货物与污染防治强化
危险货物运输方面,细化危险货物集装箱装载要求,高度超出货舱水密边界1m 以上的集装箱,禁止装载在距货舱边界一个箱位范围内(符合封闭货舱要求的除外),强化围闭装货处所的通风与防火隔热标准,降低危险货物运输风险。
污染防治领域,新增消耗臭氧物质管理要求,设有相关系统或设备的船舶需建立设备清单与记录簿,详细记录物质充注、维修、排放等情况,助力内河航运绿色低碳发展。
五、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规范
乘客定额标准进一步完善,旅游船、游览船每位乘客所需观光区域面积不小于0.4㎡,明确观光区域活动人数计算方法及乘客定额核定规则,避免超员航行。新增顶甲板载客限制,除旅游船、游览船外,其他客船顶甲板不得核定载客。
舱室设备方面,优化乘客舱室座椅间距标准,明确观光区域需与坐席区域分隔,不得设置障碍物。医务处所新增AED 配置要求,载运乘客超 100 人且逆水连续航行超 0.5h 的客船需配备 AED,提升船舶应急医疗保障能力。
六、高速船专项规则调整
高速船浮力、稳性与分舱规则优化,船长<40m 的高速客船储备浮力需≥102% 满载排水量,船长 10m 及以下高速船明确浮力体材料要求及固定标准,简化部分小型高速船的稳性校核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升规则适用性。
本次修改通报聚焦内河船舶安全监管的痛点与难点,通过细化技术标准、强化科技赋能、突出分类监管,进一步健全了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体系。规则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内河船舶的安全技术水平,防范化解航行风险,推动内河航运行业向更安全、更智能、更绿色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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