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及解读 >> 内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03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20年第4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管理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规定》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为加强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管理行为,全力推进水路运输安全发展,不断降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率,防范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交通运输部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着力为水路运输企业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明确仅经营小型船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再强制要求具备船长、轮机长或大副、大管轮从业资历;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电子证照共享;精简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和备案事项;明确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既可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也可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

二是优化水路运输行政审批层级,下放部分客运许可权限。为方便企业办理业务,提高管理效率,压减审批层级,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交通运输部实施;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

三是增加水路货物运输实名制管理和安全检查有关要求。为保障水路货物运输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运输秩序,明确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并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进行安全检查,登记并保存相关信息,对存在违法情况的,应拒绝承运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同时,规定了托运人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安全检查。此外,明确违反上述规定不进行身份查验、安全检查、信息登记保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是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涉及关于行政处罚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删除具体处罚金额,存在违法行为,参照《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主办单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网站地图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A座 邮 编: 213022 网站联系电话 0519-85682151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8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