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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办理海事相关业务事宜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13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办理海事相关业务事宜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同时便于疫情期间船舶依法安全生产经营和防疫物资水路运输。

       二、证书延期办理的范围。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相关证书,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者换发的,可延期办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予行政处罚。

       三、特殊船舶操作办法。

       对于“四类重点船舶”(即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和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船舶,如船舶检验证书到期但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自查,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自查报告并对自查报告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自查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指导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整改,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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