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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19    来源:ysfwyglc  浏览次数:  字号:〖
 

早在2005年,原交通部首次颁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7号)(以下简称“规定”)。伴随着机动车维修业的蓬勃发展,为顺应时代需求,该规定自颁布以来已先后经历了2次修订,一次是2015年8月8月,以交通运输部2015年17号部令的形式发布;另一次是2016年4月19日,以交通运输部2016年37号部令的形式发布。

10多年来,该规定对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该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汽车后市场的快速增长和变革,为此交通运输部再次对规定做了修订,并于2019年7月8日以交通运输部2019年20号部令的形式发布。下面就新规修改后的一些新变化做如下解读:

第一大变化:

适应放管服改革,维修企业“经营许可”改为“经营备案”。

“许可改备案”是本次修订的核心,也是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新规定中,第二章名称“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增加一条第七条款,内容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这意味着审批方式发生改变。维修企业经营者在依法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还要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经营备案,在备案的同时需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此举要求维修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并确保报送的材料符合备案要求。原先的“经营许可”改为“经营备案”,是管理部门管理方式从“事前准入”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这对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二大变化:

适时公布维修经营者名单,意味着维修业户信息更加全面公开,有利社会监督和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新规定中,增加了第十九条款,内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这意味着创新了管理和监督方式。机动车维修业作为重要的民生服务业,其维修也可以看作一种消费,是托修方接受汽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维修服务的消费。公布已备案的维修经营者名单,可引导消费者去合法合规的维修店铺进行车辆的维修,同时也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对维修经营者的全面监督。

第三大变化:

用技术手段从源头加强对车辆尾气排放的监管,意味着要求维修经营业户加强维修车辆的质量管理,杜绝非法违规的维修操作。

新规定中,增加了第十九条款,内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这意味着创新了管理和监督方式。机动车维修业作为重要的民生服务业,其维修也可以看作一种消费,是托修方接受汽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维修服务的消费。公布已备案的维修经营者名单,可引导消费者去合法合规的维修店铺进行车辆的维修,同时也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对维修经营者的全面监督。

新规定中,将原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内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这意味着管理部门将扩大对尾气排放的治理和监管。201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目的是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特别是柴油车的尾气排放污染,会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对所承修车辆的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进行初步判断,达不到国家环保标准相关规定排放标准但能够修复的,应当按维修技术要求的规定修复到符合排放标准;无法修复的,应当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反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

第四大变化:

强化维修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意味着构建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新管理规定中,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并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情况及车主评价、投诉和处理情况是机动车维修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这意味着管理部门将汽车维修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在公共信息服务、市场信用监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信用一直为社会各界所看重,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的发展,更为夯实信用的基础设施提供了新的支撑手段。

进一步加强汽车维修行业信用信息的管理,确保在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有效增强经济社会活动的可预期性与效率,才能让信用越来越有用,更好地为车主生活、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服务。现在失信者寸步难行,一旦失信了,你在很多方面都会受到联合的惩戒和制约,那就是一种威慑,包括还要建立相应的黑名单。新管理规定提出“建立维修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对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都要建立黑名单制度”,这就是管理上一个很大的突破,可以说信用监管的力度就非常大了,让我们期待更多的细则出台。

综上所述,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修订,对汽车维修行业的所有维修经营业户以及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从经营备案、服务范围、质量管理、信用考核等各方面做了政策指导,这是政府推动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维修经营者也应该加强自律,合规经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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