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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极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18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质监局发布的《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极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船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CB/T15097-2008)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就如何理解、贯彻新标准,现将该工作政策解答如下:

一、新标适用于哪些船舶?

答:新标准适用于具有中国船籍在我国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如: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各类渔船)装用额定净功率大于37kW的船用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kW的小型船舶的发动机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GB 20891)。标准规定了上述船用发动机(包括主机和辅机)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排放耐久性要求,也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适用于船机的销售、进口和投入使用环节以及船舶的销售、进口和登记环节。

新标准控制范围不包括远洋船舶。远洋运输船舶执行MARPOL公约的规定。另外,该标准不包括游艇等装用的汽油机,环境保护部将适时制订船用汽油机的排放标准。

二、新标准对船用燃料有哪些规定?

答:船舶燃用高含硫量劣质燃油是造成污染排放的最大影响因素。目前,我国船用燃料消耗中有60%-65%为船用燃料油,少量用轻柴油(普通柴油)。根据《船用燃料油》(GB/T 17411-2012)标准,目前,我国的船用燃料油硫含量在1%~3.5%(10000ppm~35000ppm),是国四柴油(含硫量50ppm)的200~700倍。  

为了控制船舶的SO2和PM排放,新标准中对船舶使用燃料做出了规定: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应使用符合GB 252标准的普通柴油;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船舶,不允许使用船用残渣油;沿海船舶可以使用硫含量不超过1000ppm的船用馏分油。船用燃料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新生产的船舶,同时也适用于正在使用的所有船舶。

三、已经投入使用的船舶需要达到新标准吗?

答:该标准主要是针对新定型和新生产的船用发动机,目的是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增长,削减新增船舶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新设计、新生产发动机提出更严格的排放要求,促进采用新技术改进燃烧,采用排放控制装置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耐久性要求、大修的要求等都只针对新船;只有船用燃料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新生产的船舶,同时也适用于正在使用的所有船舶。

四、《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极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和原《船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CB/T15097-2008)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时执行?

答:《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极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船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CB/T15097-2008)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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