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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资格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1-27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切实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开展,近期,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了《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688号),文件对2018年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资格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继续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对于带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 一是有效促进了资源整合和集约发展;二是有效提升了物流运输的组织效率;三是有效规范了物流运输的运营行为。与此同时,也发现试点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监测工作亟待加强,部分试点企业报送信息综合异常率偏高;二是退出机制亟需完善,对试点企业的监督管理仍显薄弱;三是制度标准体系亟待建立,部分试点企业存在不规范竞争等行为。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试点效果,也不利于无车承运物流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亟需在下一步试点工作中加以规范和明确。 

二、哪些企业具备2018年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资格

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在全国共筛选确认了283家企业开展无车承运试点工作,我市共有4家企业入围。2017年12月31日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对辖区内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经考核合格企业方具备2018年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资格。

三、如何对试点企业开展考核和管理

1.定量考核。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试点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为合格(以部监测平台统计数据为准): 

(1)累计上传运单量不低于1万单; 

(2)累计上传运单天数不低于60天; 

(3)整合货运车辆数不少于300辆; 

(4)完成运量不低于2万吨; 

(5)上传运单平均接入异常率不高于5%。

2.定性考核。 

(1)试点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经营管理规范、保险赔付机制以及对实际承运人运输全过程的安全监管等。 

(2)试点期内,对在运营服务标准规范、税收、保险、物流金融、供应链互联等方面探索出成功经验,社会效益显著的试点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在试点考核期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期末考核记为不合格: 

(1)被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且拒不整改的; 

(2)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3)实际承运人在业务合作期间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按照考核要求,对辖区内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2018年1月15日前报交通运输部。部将依据部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平台统计数据,根据考核要求,对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复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合格的企业名单。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延续一年试点,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对考核不合格的试点企业,试点期结束后收回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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