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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6-28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不仅填补了江苏省民航立法空白,也成为国内首部全面规范和促进地方民航发展的地方性法。

《条例》八章六十六条,明确了发展原则,强化了运输机场管理,规范了通用航空发展,固化了民航发展的政策方向,基本建立了地方民航管理体制和保障体系,明确了地方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在民航发展中的职能定位,涵盖了地方民航发展中的各个方面。

目前,我市拥有运输机场——常州奔牛国际机场,通航企业——常州江南通用航空公司,航空产业园——常州空港产业园和溧阳无人机产业园;拟建三家通航机场——常州新北通用机场、溧阳天目湖通用机场和武进前黄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常州奔牛国际机场经过不断发展和三次改扩建,生产经营水平有了显著提升,除了国航、东航、南航、深航等国内航空公司外,还与泰国狮航、老挝航空等国外航空公司合作开通了名古屋、曼谷、巴厘岛、暹粒、万象、芽庄以及甲米等多条国际航线;2016年实现旅客吞吐量195.6万人次(其中出入境人员13.6万人次),货邮吞吐量1.6万吨。

——通用航空。常州江南通用航空公司,主要业务涉及科研、物探、航测以及训练等;2016年完成386架次,飞行时间840小时6分钟。三家通用机场:溧阳天目湖通用机场已经开工建设,工期10个月,预计明年上半年完工;新北通用机场正在进行选址审批;武进前黄通用机场正在开展项目立项申报工作。

——航空产业园。常州空港产业园,已与新誉宇航、北京通用航空公司、威翔航空科技公司、江南通用航空公司和上海宇培仓储物流等多家企业签约,并与西北工业大学签订了通航科技产学研合作协议;溧阳无人机产业园,业务主要包括:核心技术研发中心、人才教育培训中心、无人机俱乐部、无人机展馆展示基地、生产组装中心和对外营业服务六个方面。


《条例》的施行,将为规范我市机场规划和建设,创造良好的民航业发展环境提供专业的指导依据;为明确我市民航管理职能,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和机场的安全秩序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促进我市民航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实现我市民航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的助推力。

《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快速导读

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

对象

亮点

内容说明

旅客

①航班延误或取消,旅客权益有保障

●机场和航空运输企业应及时公开发布有关延误或取消的信息、原因及补救措施;机场应协调做好服务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合同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及给予经济补偿;

●机场应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并在大面积延误时启动预案,同时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同时向当地政府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报告,当地政府应快速、安全地疏散旅客。

②机场内零售、餐饮应当满足大众消费的需求

●机场应按照公平竞争、满足大众消费需求的原则,与取得经营权的零售、餐饮等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价格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

●零售、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信用原则,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机场应对经营者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部门应依法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民航

企业

①运输机场安全环境有保障

●条例明确提出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行为11项;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影响运输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5项。

②通航企业发展有保障

●明确加大地方政府对通航的扶持力度,支持通用机场建设;

●规定将公益类通航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加强经费保障;

●明确将通航纳入地方应急救援体系;

●支持通航服务站发展,要求地方配合编制通航服务站布局规划,推进通航服务站建设运营;

●鼓励符合条件的场所设立预留直升机起降点。

政府

①设立民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民用航空发展实际,设立民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扶持、培育民用航空发展。民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②衔接航空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将机场集疏运体系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综合交谈运输发展规划,加强机场集疏运道路、公共停车场建设,完善与运输机场相配套的公共汽车、轨道交谈、客运班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运输服务,实现航空运输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

●支持有条件的运输机场规划建设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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