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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4-19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2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包括5章39条,旨在进一步落实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各部门监管职责,是《安全生产法》、《旅游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为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的工作,现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相关水上旅游事故时有发生,内河水上旅游经营市场存在突出安全问题:一是投资主体复杂,从规模企业到私人承包,安全投入良莠不齐;二是设备设施隐患多、操作人员素质低,有的经营者使用三无设备或是老旧设备,长期不进行维护检修和法定检验,操作人员未经相应安全和技能培训;三是监管职责范围不够明确,各级政府对水上经营旅游多头管理同时有存在管理盲区;四是水上旅游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水上旅游安全无预案,无法做到救护组织、人员、设备、责任制度四落实。

二、制定原则

(一)坚持安全生产法立法宗旨的总原则。制定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贯穿条文始终。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三、亮点内容

(一)落实经营者安全义务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本办法的第二章、第三章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义务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经营审批环节、项目布置事项、水体环境保护、安全管理措施、安全设备设施、从业人员义务、游船航行规则、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入手,以保障公民与财产安全为原则,进一步具象化旅游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其“能做、应当做、禁止做”的各类事项一一明确。

(二)强化政府监管 ,明确监管部门职责边界

  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此外,本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在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监管工作中的职能与职责。

其中,再次明确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于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职责边界,即“承担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备案管理”,解决了以往非通航水域风景旅游区监管等工作中所存在的权责不明晰、横向协调管理不畅的局面。同时,本办法的第六条详细给出了备案所需材料和办事流程,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安全生产监管主体问责

办法规定:在不按照规定对船舶实施登记、检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不按照规定履行组织救助职责和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等情况下,对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重大事故报告制

近年来,由于部分水上游览、旅游项目的经营者不严格履行自身责任,在出现重大事故后采取瞒报、漏报、不报等方式来逃避责任,使得政府、社会的救援、救助力量无法有效的展开施救,给旅客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对此,办法规定:发生游客落水、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险情或者人员伤亡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自救和疏导;发生人员伤亡、失踪事故或者危及5人以上游客人身安全的险情,旅游经营者应当将遇险或者伤亡事故的时间、位置、原因、现状和救助要求等信息,及时、如实报告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水上搜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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