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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3-14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治理公路违法超限超载现象,进一步提升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成效,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予以界定。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情形界定:

(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九)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1年”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二、关于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统计汇总

(一)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界定严重失信情形,并将失信行为涉及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货运车辆、失信行为种类、具体情形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年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汇总上一季度相关信息后报送至交通运输部公路局(010-65292751)。

(二)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在信息录入、汇总和审核时,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要明确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要通过不断完善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收集和报送效率。

(三)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开展,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相关责任主体范围和工作机制,保障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并取得扎实成效。

三、相关违法失信信息公布及结果应用

经初步确认或发生变化拟予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予公布的失信当事人名单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责超限运输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进行申诉。申诉经核实后,不改变原认定结论的,予以公布;改变原认定结论,或者有关部门发现原公示信息不实的,不予公布。

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当事人名单结果的应用,将其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

失信当事人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信用交通”网站公布栏中撤出,相关信息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对于失信当事人名单中的货运车辆,在联合惩戒期间,不享受“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

四、违法失信行为产生后的其他不利后果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36个部门日前联合签署《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备忘录》以国务院《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四大措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惩戒为基础,从合法性、实用性和威慑性等方面考虑,从涉及会签单位的部门规章及更高级别文件中,梳理确定了26项联合惩戒措施。一是对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进行限制或禁止。包括: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限制企业经营审慎性参考、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等8项惩戒措施。二是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包括: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监管、供驾驶证审验换发时参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供保险费率厘定时审慎性参考、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布等10项惩戒措施。三是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包括: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当事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禁止参评文明单位或道德模范、限制在事业单位的相关任职、限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等8项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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