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政策解读 >> 内容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6-04-21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自3月1日实施以来备受关注。为便于全市道路运输经营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政策措施,常州市运输管理处梳理了前阶段收集的问题,结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释义》和《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交运〔2016〕12号)等文件进行如下解答。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适用范围?

    答:《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将道路运输车辆限定在客车、货车、危货运输车范围内。出租汽车、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教学车辆、租赁车未纳入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范畴,各地应依据地方法规或其他规定依法管理。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自有车辆进行维护的能力如何确定?

    答: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的要求,自行确定是否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具备能力的,可对自有车辆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和竣工出厂检验,并对车辆维护作业质量承担责任。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业车辆及罐式专业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三、道路运输车辆(含挂车)是否还需要进行二级维护?如何确定周期?

    答:需要。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释义》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推荐周期为:小型客车(含乘用车)(车长≤6m):40000km或120日;中型及以上客车(车长>6m):50000km或120日;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40000km或120日;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50000km或120日;挂车:50000km或120日。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维护的车辆是否要签发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答: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维护的车辆应根据《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要求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和竣工出厂检验,做好车辆维护记录,无需再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不需要签发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五、客车、危货运输车行驶证登记日期距满五年不足6个月进行了检测评定,如何确定下次检测评定时间?

    答:下次检测评定时间应为行驶证登记日期满五年后的第6个月。例如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11年5月的客车在2016年3月进行了检测评定,下次评定检测日期2016年11月。

    六、超5年的客车、危货两次检测评定后的技术等级是否都需要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答:需要。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上次技术等级有效期内至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本次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七、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包括哪些内容及材料?

    答: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登记(含车辆登记证书或合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复印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核查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含历次技术等级评定报告)、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记录(含历次《营运车辆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复核表》)、车辆维护和修理记录(含历次《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八、维修企业如何达到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条件?

    答:维修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达到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条件:

    1、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配置检测设备。

    2、考虑我省维修企业的实际情况,允许企业向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外协检测设备。

    九、维修企业配置的检测设备是否需要检定

    答: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汽车检测设备属计量器具,应按照规定检定合格。

    十、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与技术等级评定的区别?

    答: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是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机动车维修企业对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后,依据GB/T18344标准规定的竣工检验项目对车辆的竣工质量进行的检验。

    技术等级评定是道路运输经营者委托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依据GB18565、JT/T198标准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评定。

    十一、技术等级评定时间是否可以提前或滞后?

    答:道路运输车辆可以提前1个月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按上次评定有效期满顺延一个周期;滞后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在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按本次技术等级评定当月顺延一个周期。

    十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交运〔2016〕12号)明确“对从事双驱动轴车辆检测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底盘测功须配备三轴六滚筒测功机,车速表检测须配备三轴六滚筒测功机或具有自由滚筒的车速检测台。”如何执行?

    答:目前仍未配置相关设备的综检机构应当尽快配置到位。仍未配备相关设备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出具的双驱动轴车辆的检测报告及技术等级评定结果不予采信。各地应要求双驱动轴车辆必须到具备能力的综检机构进行检测。

    十三、1号令与客规、货规等规章冲突部分如何执行?

    答:客规、货规等规章已列入交通运输部2016年度修正计划,在新修正的规章出台前,按照1号部令执行。

    十四、道路运输车辆转籍需提供哪些车辆技术状况证明材料?

    答:转籍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委托转入所在地的综检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对于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汽、柴油车还应进行燃料消耗量核查,对于客车还应按规定和标准要求对客车类型等级重新复核。

    十五、哪些情况需要核定营运客车的类型及等级?

    答:1、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2、在用车辆年审前需要进行复核;3、在用车辆过户后需要重新核定。

    十六、道路运输证年审车辆技术状况应查验哪些材料?

    答: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车辆技术状况应查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客车还应查验客车类型等级复核表。二级维护作业情况不再作为年审查验内容。

    十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何采信普货异地检测的检测报告?

    答:交通运输部正在建设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检验服务系统平台,异地检测车辆可以在平台查询。在系统建成前,省内异地检测的普货,可以通过“江苏运政在线”查询;省外异地检测的普货,查验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的驻在地经营的有效证明、驻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符合资质条件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有效证明、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

    十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检测报告不予采信的有哪些情形?

    答:(一)对单个车辆检测报告不予采信的情形:1、报告中有任何一处涂改或更改;2、车辆技术等级与运输经营范围不相适应;3、客车、危货运输车辆非车籍所在地综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4、省外检测未提供驻在地综检机构的有效证明;5、检测报告存在明显异常。

    (二)对综检机构出具的所有检测报告不予采信的情形:1、不按技术规范进行检测;2、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3、不如实出具检测报告;4、计量认证证书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

    十九、如何认定在用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

    答:车辆如存在车轮及螺栓螺母,轮胎、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门窗玻璃、后视镜、侧后防护装置、灭火器材、刮水器等缺陷,以及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时,道路运输者应当发现未发现,或已经发现而未及时维修,导致车辆技术状况下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处罚,如道路运输经营者同一问题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属情节严重情形,应给予经济处罚。

    二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何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监督检查?

    答:车辆技术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明确客、货、车技(维修)、审验等各部门职责,规范业务流程,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第二,要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第三,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和1号令明确的职责权限,逐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应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用考核体系。

 
主办单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网站地图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A座 邮 编: 213022 网站联系电话 0519-85682151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8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