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源头治超的意义及依据
超限运输是长期困扰公路运输业快速、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疾”,其对公路造成的危害有目共睹。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等运输主体根据非法从事超限运输的数量、频率规定了吊销资质证、责令停业整顿等相对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与法律威慑力。为此,常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交运〔2011〕69号)文件精神启动了源头治超工作。
二、开展源头治超工作的主要手段
1、利用公众媒体,发动群众舆论监督。常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重新对年货物运输量大、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煤场、沙石料场等重点工矿企业及经营性货运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进行了排查,将我市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于《常州日报》、相关网站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同时可以利用网上曝光、拨打常州市交通服务热线(96196)、局长市长信箱等多种手段进行投诉及情况反馈。
2、运管、公路联动,确保治超效果。常州运管部门与公路部门成立源头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制度,制定《常州市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巡查管理方案》对我市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定期联合巡查,每季度召开例会,进行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车辆信息抄告和源头治超信息交换共享,形成合力,加大治超效果。
三、关于已经因超载行为受到公路部门处罚的车辆,运管部门有何处罚依据?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因此运管部门对公路部门抄告的违法数量、频率达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超限车辆、驾驶人、企业还要进行吊销运输证、责令停业整顿等相应处罚。
(市运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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