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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违法超限运输非现场处罚办法(试行)政策解答
发布日期:2015-09-06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非现场处罚的概念

    超限运输非现场处罚,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利用科学技术设施设备,采集、收集货运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相关信息,并依据该信息认定违法事实后,依法对货运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或者管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超限运输治理模式。

    二、科学技术设施设备的要求

    实施超限运输非现场处罚利用的称重设施设备,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当向社会予以公示。

    从未获得强制性合格质量检定证书或者不在检定有效期内的称重设备上提取的称重数据,不能作为超限运输非现场处罚判定车辆超限的依据。

    三、证据材料的要求

    作为超限运输非现场处罚证据的书证、物证应当为原件、原物;提供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复制件或者物证的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为原始载体。视频证据应当持续15秒以上,并注有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照片应当显现检测时间、地点、车辆轴数、总重等相关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修改证据。

    超限运输非现场处罚证据材料应当妥善保存,原则上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四、非现场处罚流程

    超限运输非现场处罚应当按照证据收集与判断、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立案、告知违法行为、听取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等流程进行。以快速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检测数据作为证据开展超限运输非现场处罚的,应当按告知函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函30日内前来进行信息确认,确认后予以立案处理。

    五、不予处罚的情形

  (一)本次超限运输行为已经办理了超限运输许可,且按许可要求合法运输的;

  (二)超限运输车辆符合“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

  (三)本次违法行为通过检测点后,已被其它公路管理机构查处的;

  (四)称重数据与当事人提供的运输货物凭证有较大误差,且确认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出现异常情况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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