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政策解读 >> 内容
 
关于《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热点解答
发布日期:2015-07-29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依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要求,2015年7月24日,常州市交通质监站对《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12版)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后的《办法》进行解读:

 

    一、出台该办法的意义和依据是什么?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审查程序,确保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要求,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哪些建设活动和施工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附录A所指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三、什么是专项施工方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专项方案编制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危险源分析、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四、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过程有哪些?

    1、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清单;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五、专家论证包括哪些程序?

    1、施工单位应从“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库”中邀请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工程特点,专家中安全管理类和交通工程类应各占一定比例),对已编制的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项方案应在论证会召开3日前送达专家组成员。

    2、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等。

    3、专项方案论证前,专家组成员应当提交《危险性较大工程专家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有针对性,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专项方案论证后应形成《危险性较大工程专家审查论证报告》。报告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六、监理工程师如何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方法对专项方案审查:

    1、程序性审查——专项方案按规定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是否附有专家审查的书面报告;专项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等,不符合程序的应退回。

    2、符合性审查——专项方案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经专家论证需修改完善的是否按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3、针对性审查——专项方案应符合本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管理模式,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方案中图表化内容要符合:图中表明尺寸、相对位置、材质、数量等,并根据工程推进情况分阶段设计,覆盖施工全过程。

 

    七、各参见单位如何实施专项施工方案?

    1、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对于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修改方案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

    2、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4、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5、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6、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专项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实施工作。

    (质监站供稿)

 
主办单位: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网站地图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A座 邮 编: 213022 网站联系电话 0519-85682151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8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