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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内河1000总吨以下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3-03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新修订的《内河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和《江苏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为做好新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换发及后续相关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内河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船舶技术状况、运营模式、通航环境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内河船舶最低按照配员标准与客观现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更好地适应内河航运发展的需要,落实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意见等重大决策部署,经研究,部、省对内河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修订。

 

二、适用范围

 

    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除集装箱、“四客一危”船舶以外的船舶)。

 

三、修订内容

 

    改变现行的内河船舶配员管理模式,按照“区别对待、分级管理”的原则,部海事局根据长江中下游通航条件和航行船舶的一般现状制定《一般标准》,并授权各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参照《一般标准》自行制定本辖区通航水域内及跨省(辖区)水域航行的1000总吨以下船舶船员标准。

 

四、江苏省省内配员标准适用及限制条件

 

    适用于本辖区通航水域内及跨省(辖区)水域航行的1000总吨以下船舶,但不适用于长江航行及划江航行的船舶。

 

五、配员证书换证过渡期

 

    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

 

六、申请换发配员证书需要提供材料:

 

    (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二)旧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四)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七、具体标准

 

    (一)内河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

甲板部

总吨位

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

300总吨以下

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

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

300总吨以下

一般规定

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船长或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8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主机功率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

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普通船员1人


    (二)江苏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甲板部

总吨位

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

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

100总吨以上至未满300总吨

100总吨及以下

一般规定

船长或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船长或驾驶员1人

船长或驾驶员1人

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主机功率

150千瓦及以上至

未满500千瓦

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

100总吨及以下,且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下的船舶减免普通船员1人

 

(地方海事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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