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内河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和《江苏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为做好新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换发及后续相关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内河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船舶技术状况、运营模式、通航环境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内河船舶最低按照配员标准与客观现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更好地适应内河航运发展的需要,落实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意见等重大决策部署,经研究,部、省对内河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修订。
二、适用范围
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除集装箱、“四客一危”船舶以外的船舶)。
三、修订内容
改变现行的内河船舶配员管理模式,按照“区别对待、分级管理”的原则,部海事局根据长江中下游通航条件和航行船舶的一般现状制定《一般标准》,并授权各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参照《一般标准》自行制定本辖区通航水域内及跨省(辖区)水域航行的1000总吨以下船舶船员标准。
四、江苏省省内配员标准适用及限制条件
适用于本辖区通航水域内及跨省(辖区)水域航行的1000总吨以下船舶,但不适用于长江航行及划江航行的船舶。
五、配员证书换证过渡期
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
六、申请换发配员证书需要提供材料:
(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二)旧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四)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七、具体标准
(一)内河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
甲板部 |
总吨位 |
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 |
300总吨以下 |
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 |
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 |
300总吨以下 |
一般规定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
船长或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
驾驶员1人 |
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8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轮机部 |
主机功率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 |
150千瓦以下 |
一般规定 |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
普通船员1人 |
(二)江苏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甲板部 |
总吨位 |
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 |
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 |
100总吨以上至未满300总吨 |
100总吨及以下 |
一般规定 |
船长或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
船长或驾驶员1人 |
船长或驾驶员1人 |
驾驶员1人 |
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轮机部 |
主机功率 |
150千瓦及以上至
未满500千瓦 |
150千瓦以下 |
一般规定 |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
普通船员1人 |
附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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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总吨及以下,且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下的船舶减免普通船员1人 |
(地方海事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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