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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船舶标志标识、船舶超载和船队超拖专项整治的热点解答
发布日期:2014-03-25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整治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船舶航行,维护正常的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常州市地方海事局决定从201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市辖区集中开展船舶标志标识、船舶超载和船队超长拖带专项整治活动。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全市辖区通航水域营运船舶的标志标识得到明显规范,船舶超载得到有效遏制,船队超拖基本杜绝,通航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对象

    凡航行、停泊、作业于全市辖区通航水域的营运船舶。

 

    四、整治内容及标准

    (一)船舶标志标识整治标准

    1、船舶标志: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及吃水标尺等标识清晰可辩,不遮挡、不涂改,并符合规范和安装要求;船舶无多号现象;船舶应按规定安装使用固定式船名灯箱。

    2、具体整治要求

    (1)无船名标志、载重线或吃水标尺的船舶,应当责令其按照规范要求勘划和标识。

    (2)船名标志、载重线或吃水标尺等标志不规范的,应当责令重新勘划和标识;不清晰的应当责令船舶进行刷白漆出新;一船多号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3)船名标志应当采用焊条焊接出规格要求的空心字符或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标记在相应位置,并用白漆统一涂刷字符。如无法在船首两舷和船尾进行焊接的小型船舶,应在驾驶室或船尾楼(甲板室)左右舱壁不易被遮挡的显著位置固定安装船名牌。

    (4)船名灯箱的要求。船舶已安装灯箱的且完好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安装和正常使用、不能随意拆装、遮挡;灯箱已破损不能使用的,应当重新维修安装;灯箱上船名、船籍港的字迹污染或褪色等影响其效能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清洗出新或更换;船舶无灯箱的,应当按规范要求进行制作安装。

    (二)船舶超载整治标准

    船舶必须按核定干舷进行装载。严禁船长40m以上的船舶装载干舷不得小于200mm,船长40m以下的船舶装载干舷小于150mm,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装载干舷小于300mm(船舶核定干舷小于此标准,以核定干舷为准)。

    (三)船队拖带整治标准

    三级航道拖带船队总长不得超过400米;四级航道拖带船队总长不得超过360米;五级以下航道拖带船队总长不得超过330米。

 

    四、整治时间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至4月15日)。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召开辖区船公司、船厂、船民座谈会,宣传政策、整治要求,听取意见和建议,为扎实开展活动打基础。辖区确定常州顺新船厂、常州武进九里船厂、常州武进漕桥船厂、金坛市华通船厂、溧阳市南渡船厂作为船舶标志标识整改服务点,并在各签证站点、船闸及专项整治检查点等地进行公示,方便船民进行整改;确定常州西港、溧阳市长木桥、金坛市诚信散货码头为船舶卸载点,对严重超载的船舶实施卸载。

    第二阶段:限期整改阶段(4月16日至6月15日)

    仅限于船舶标志标识不规范的船舶。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船舶标志标识不规范、不清晰或缺失、遮挡的船舶,提出限期整改期限,督促船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整改到位。此期间,广大船民朋友应当根据船舶标志标识的有关规定要求,对船舶的标志标识进行自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自行整改到位,过期仍未整改的,海事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禁船舶出港、列入“船舶重点跟踪”协查名单等措施。

    第三阶段:现场查处阶段(6月16日10月15日)

    全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将统一行动,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船舶,实施就地整改或限期整治。对重复违反的船舶,列入“黑名单”、不予办理签证出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重处罚。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

    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情况,并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

 

     五、整治要求

    (一)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船舶的规范管理。凡是在我市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营运船舶,其标志标识必须规范、齐全。

    (二)在限期整改期间,标志标识不规范的船舶要在地方海事部门指导下,到相应的船厂按有关要求自行整改;现场查处期间,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将加大检查力度,对在整改限期内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船舶,海事部门将把违规船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监管对象,不予办理签证出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和强制整改。

    (三)船舶装载货物时,必须按照核定干舷进行配载。严禁相关船舶装载干舷小于本次整治规定要求。否则,一经检查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严重超载的,将在减载或强行卸载后,予以放行;多次超载的船舶将加重处罚,并建立“黑名单”,在全省实施重点跟踪船舶协查监管。

    (四)凡于今年3月1日之后新建船舶下水投入营运的,必须做到船舶标志标识齐全、规范,否则,不予以办理《船舶检验证书》;对提出营运检验申请的船舶,必须做好船舶标志标识齐全、规范,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将不换发《船舶适航证书》;对申请船舶安全检查的船舶,其船舶标志标识存在不规范缺陷时,应当按照安全检查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列入“重点跟踪管理船舶”监管对象,海事部门将不予以办理船舶出港签证手续,并加大对其航行、作业行为的监管。

 

(地方海事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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