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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12-30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苏交规〔2014〕7号)已正式颁布,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原《办法》自1998年7月6日实施以来,在规范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作业秩序、有效保护路产路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的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相继出台与修订,对施工路段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新方式,原《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亟需予以调整。突出表现在:

 

   (一)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施工路段审批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对施工路段的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纳入了行政许可的范畴,对许可主体、许可程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期限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原《办法》已不能适应管理实际需要;二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对施工路段进行监督管理,改变了原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方式。

 

   (二)新技术标准、规范相继出台对施工路段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虽然原《办法》对施工准备、施工现场、作业区控制等也有比较明确的要求,但随着《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技术规范的实施,有关技术标准更高,要求更全面,因此需要对照新标准、新规范对原《办法》进行调整、衔接、细化。

 

   (三)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变化对施工路段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随着我省路网的不断完善,纵横交错的路网结构不断发达,看似零星的施工点段对全局路网的影响变大,因此要求施工路段的管理更规范更严格。二是国家节能环保理念的提出,对施工材料、施工方式、作业现场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办法》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一)关于施工作业许可

 

    1.许可主体。《办法》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授权执法的规定,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为施工作业的许可主体。同时根据我省实际,细化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批权限,明确国道、省道的施工作业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县道、乡道的施工作业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许可,涉及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许可。考虑到施工作业对交通和路网的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技术标准的控制以及涉及多个地市协调等因素,《办法》规定国道、省道因修建铁路等建设工程需要使公路改线的、因施工需要中断交通的、半幅封闭公路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一级公路增设或改造中间带开口的平交道口这四种情形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半幅封闭公路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一级公路增设或改造中间带开口的平交道口这两项许可,审批权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调整为省公路管理机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批权限的调整,并协助省局做好许可申请材料的把关,符合条件的向省公路管理机构提交许可申请,同时做好现场勘验工作。

 

     2.许可申请。首先,鉴于涉路施工作业不仅涉及工程施工,还涉及方案设计以及施工作业完毕后的维护与管理,因此《办法》明确申请进行涉路施工作业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而非施工单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改变以前接受由施工单位提出涉路施工许可申请的做法,以加强涉路施工活动的监管力度。其次,《办法》对涉路施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梳理、整合,结合管理实际,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需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并提交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涉及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的,需提交恢复或者补偿方案。同时,根据上位法规定,对从事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等六种工程规模大、风险高、隐患多的涉路施工活动,还应当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协调机制。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安全畅通和公路通行安全、经营企业管理密不可分,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办法》明确施工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征得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4.报告制度。在管理实践中,存在大量作业期短、点多面广的小规模施工作业,这些施工作业无需经过许可,但却对公路的安全、畅通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为切实加强施工路段的监管,《办法》明确了除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施工作业项目,如:公路集中小修保养、公路桥梁维修加固、伸缩缝维修作业、施划标线、安装标志及防撞护栏等,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将作业时间、地点(桩号)、进度安排、作业区域布设等方案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报告。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制度,建立台账,加强管理,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二)关于施工作业的现场管理。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施工现场和交通组织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细化了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以及交通组织方案的内容。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管理与交通组织方案,实施施工路段现场管理,特别是要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加强宣传、引导与指导,同时加大查处监管力度。

 

    2.施工作业控制区的布设。为加强指导和操作,规范施工作业现场布设,《办法》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施工路段作业控制区布置的原则、类型,制作了51张施工路段作业区安全标志布设示例图,区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三级公路、特大桥、隧道、收费广场进行了分类说明,对半幅封闭施工、临时施工、平面交叉及匝道施工、路肩作业、公路用地范围作业等情况予以规范。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参照施工作业控制区布设图,指导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有效杜绝安全隐患,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3.标志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在施工活动监管中,明确施工路段标志、标线、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设施应规范合理,保持良好技术状态,施工完成前不得拆除或改变位置、扩大或者缩小作业控制区范围。同时,新建公路涉及到其他公路的,应当在有关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确保通行道路的安全、畅通。

 

    4.安全生产经费。为切实做好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保障施工路段安全和公路路产得到及时恢复,《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少于投标价1.5%的安全生产经费,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路段安全管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经费,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三)关于施工作业的通行管理。

 

    1.信息公告及发布制度。本着为公众提供满意出行服务的宗旨,对于施工作业范围较大、施工作业时间较长,对公路正常通行影响较大的情况,应按《江苏省公路路网运行信息管理办法》(苏交公〔2003〕24号)上报路网信息。《办法》规定涉路施工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建设单位或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线路,并由施工单位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2.验收与恢复交通。在实践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许可要求施工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加强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管,《办法》明确涉路施工作业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同时明确,验收工作由批准实施施工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四)关于施工作业的环保要求。

 

    随着公路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公路施工作业中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日益凸显。公路施工作业对环境的污染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公路周边生态景观遭到破坏,二是水泥、白灰、粉煤灰等建筑材料以及施工中扬尘对空气的污染,三是冲洗建筑材料、机械等产生的污水对水环境的影响,四是由于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污染。为了切实解决施工作业对环境的破坏,将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办法》将“环保”要求纳入施工路段管理原则,通过制度设定将环保理念贯彻始终,对施工作业活动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管理。事前,即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中明确防灰尘、防污染、降噪音以及运输建筑材料车辆防抛洒、防超限的相关措施。事中,即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控制建筑材料废物、废水、废气和施工过程中粉尘、废气、污水和噪声污染。事后,即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交通。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施工路段监管过程中,应加大环境保护的重视,对照《办法》附件2的环保措施,指导并监督涉路施工活动的开展。

 

(公路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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