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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约谈制度》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12-30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为何要建立质量监督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工程参建各方的主体质量责任意识,决定建立我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约谈制度。

 

    二、什么叫约谈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哪些项目?

    约谈制度是指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质量职责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的问责谈话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处于质量监督期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

 

    三、约谈如何进行管理?

    约谈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其所监督项目的约谈。当上级质量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或责成下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对其所监督项目进行约谈。

 

    四、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约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监督机构可以约谈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一)建设单位

    1、现场管理机构不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

    2、未落实部、省有关质量管理文件精神的;

    3、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4、质量低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对质量监督机构下达的工作指令拒不执行的;

    6、随意压缩工期,致现场管理混乱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

    7、 存在其它严重质量违规行为的。

    (二)设计单位

    1、现场设计服务不到位的;

    2、设计工作失误导致质量隐患或事故的;

    3、存在其它严重违规质量行为的。

    (三)施工单位

    1、人员、设备等未按合同承诺到位,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正常运转的;

    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存在多处质量隐患的;

    3、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的;

    4、施工过程中有偷工减料行为的;

    5、施工原始记录或质量检验数据造假的;

    6、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7、质量低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对质量监督机构下达的工作指令拒不执行的;

    9、对质量事故瞒报或未及时报告的;

   10、存在其它严重违规质量行为的。

    (四)监理单位

    1、人员、设备等未按合同承诺到位,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正常运转的;

    2、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签字的;

    3、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混乱或存在多处质量隐患的;

    4、监理未独立抽检或抽检频率严重不足;

    5、监理记录或质量抽检数据造假的;

    6、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7、质量低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对质量监督机构下达的工作指令拒不执行的;

    9、存在其它严重违规质量行为。

    (五)试验检测机构

    1、人员、设备等未按合同承诺到位,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正常运转的;

    2、现场工地试验室管理混乱的;

    3、编造、出具虚假试验检测记录、报告、结论的;

    4、存在其它严重违规质量行为的。

 

    五、约谈的具体内容和步骤有哪些?

    (一)约谈单位应成立约谈小组,以谈话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

    (二)约谈单位向被约谈单位发送约谈通知书。

    约谈通知书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参加约谈其他人员、约谈具体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书后签收。

    (三)约谈会议程

    1、约谈人告知约谈原因和目的;

    2、约谈人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3、被约谈人陈述具体情况,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并承诺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和时限。

    (四)约谈单位形成约谈纪要,并于约谈结束7日内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其他单位。

    (五)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7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约谈单位,并在整改期限内及时上报整改方案执行情况。约谈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六、对于不参加约谈的单位有何处罚?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和承诺的从业单位,在全省(市)范围内通报批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抄报相应主管部门。

 

 

(市质监站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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